(2015)侯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祖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祖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邱兴国,总经理。被告陈祖河,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与被告陈祖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伯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兴国、被告陈祖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旺公司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货物,经双方对账,至2014年5月27日被告尚欠货款157329.2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所欠款项,但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货款等157219.2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被告偿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年利率5.35%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祖河辩称:对原告的起诉基本没有意见。原告永旺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对账单》,旨在证明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确认欠原告157219.2元。被告陈祖河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祖河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仍欠原告货款共计157219.2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对账单》系债权确认函件,可以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7219.2元,应当及时清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年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祖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72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219.2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减半收取为1786元由被告陈祖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伯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