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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华如林与龙岩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联庆、欧红霞、黄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如林,龙岩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联庆,欧红霞,黄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华如林,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志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龙岩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黄联庆,总经理。被告黄联庆,男,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欧红霞,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被告黄剑忠,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如林与被告龙岩金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联庆、欧红霞、黄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如林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岩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联庆、欧红霞、黄剑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如林撤回对被告龙岩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联庆、欧红霞、黄剑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37元,减半收取47018.5元,由原告华如林负担。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