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樊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樊某一,马某,王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83号原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樊某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某一、樊某、马某、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某一、樊某于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马某、王某分别于2013年6月份、2014年2月22日参加马某(另案)在靖边县设立的特产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活动以推销特产、提供网络买卖货物的渠道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12500元(之后上涨至1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即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樊某一、樊某、马某、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均为追求非法利益,积极发展下线,并多次在靖边县城海纳佰特实体店、老年公寓、延鸿大酒店、横山鸿泰宾馆等地方给下线宣传、培训,对该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至立案时,四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组织中,层级均达三级以上,被告人樊某一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1人,被告人樊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77人,被告人马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73人,被告人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拘留证、被告人归案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靖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制作的《靖边县海纳佰特传销组织人员信息确认表》、侦查报告、补充侦查报告书、企业登记信息、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登记保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及存款业务回单、海纳佰特土特产店工商局注册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打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农业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证人谷一一、刘一一、白一一、高一一、刘一一、冯一、石一一、刘一一、苏一一、周一一、李一一、任一一、张一一、宋一一、刘一一、姜一一、苏一一、史一一、李一一、黄一、谢一、杜一一、陈一一、窦一一、冯一、刘一一、沈一一、赵一、蒋一一、牛一一、袁一一、杨一一、杜一一、杨一、李一、刘一、张二二、蒋一一、周一一、申一一、朱一一、刘一一、刘一一、米一一、李一一、李一一、王一一、张一一、王一一、郭一一、王一一、赵一一、杨一、高一一、张一一、闫一一、苗一一、李一、张一一、秦一一、李一一、李一、赵一一、屈一一、赵一一、包一一、吴一一、王一一、詹一一、思一一、周一一、张二二、张一一、张一一、白二二、刘二二、刘二二、杨二二、苗一、王二二、吴二二、方二二、方二二、方二二、周二二、高二二、张二二、贾二二、张二二、武二二、陈二二、闫二二、鲁二二、侯二二、冯二二、李二二、马二二、杨二二、郭二二、柴二二、雒二二、高二二、李二、闫二二、贾二、何二、李二二、何一、刘二二、贾二二、王二二、张二二、李二、周二二、宋二二、刘一一、卜一一、姜二二、郑二二、高二、高一、姜二、党二二、张二二、张二二、张二二、高二二、张二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樊某一、樊某、马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一、樊某、马某、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投入资金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一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樊某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樊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樊某上诉称,其没有发展贺某为下线,是苗某把贺某的单报在了其名下,贺某发展的70多名下线与其无关,公诉机关亦未提供贺某的证言;其参与该组织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未承担宣传培训职责,其发展下线才几人,不足30人,其不构成犯罪;另原审认定其发展77一一人,马某发展73人,其与马某的量刑相差一年,即使构成犯罪,也量刑不均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樊某与原审被告人樊某一、马某、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视频资料、《靖边县海纳佰特传销组织人员信息确认表》、樊某一、樊某、马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再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原审被告人樊某一、马某、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层级在三级以上,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樊某所持其没有发展贺某为下线,是苗某把贺某的单报在其名下,贺某发展的70多名下线与其无关,公诉机关亦未提供贺某的证言;其参与该组织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未承担宣传培训职责,其发展下线才几人,不足30人,其不构成犯罪;另原审认定其发展77一一人,马某发展73人,其与马某的量刑相差一年,即使构成犯罪,也量刑不均衡,请求二审法二依法改判之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始终供述贺某是其直接发展的人员之一,且同案犯马某在侦查、一审、二审审理阶段均证实樊某是贺某的上线,自己是贺某发展的下线,她们三人为一个盘中的上下线关系,原审将贺某的下线马某发展的70余名人员计入樊某的间接发展人员的事实认定清楚,于法有据;同时,卷中证人宋一一、谷一一的证言证实,樊某在海纳佰特的实体店给她们带来的新人讲过课,证人刘一一的证言证实樊某在横山县宏泰宾馆给她及她带来的新人讲过课,并对樊某进行辨认,证人郭一一、王一一、高一一、米一一、李一一均证实由樊某收取了她们的加盟费,证人高一一、米一一均证实樊某收取了她们的加盟费后提供了蚁淘网的帐户,上诉人樊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在电脑上给会员演示过海纳佰特的运转模式,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樊某在海纳佰特特产联盟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宣传、扩大的作用;关于其所持与马某的量刑不均衡之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传销组织中处于高于马某之上的层级,在海纳佰特特产联盟的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于马某等下线,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序亦不相同,故原审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其当庭认罪的情节已从轻处罚,量刑适中,并无不当。故其所持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一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代理审判员 马 验代理审判员 白 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