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诉重庆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经济开发区二区,组织机构代码56764767-3。法定代表人喻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武,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B2-29-11。法定代表人赵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有志,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安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有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四川圣锦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