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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地与葛怀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地,葛怀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卢地,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怀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地诉被告葛怀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