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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锐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锐,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92号申请人���锐,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吉林银行职员,住浑江区东兴街。220603197505021531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白山市公路建设收费总站,住白山市浑江区住宅公司家属楼。22060219790916183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锐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