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德州鑫鼎元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健、于旋返还挪用款项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鑫鼎源饲料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鑫鼎源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住平原县。于旋,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鑫鼎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健、于旋返还挪用款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健、于旋都在服刑期间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健、于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