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贺雯诉段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87号原告贺雯,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段金龙,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雯与被告段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雯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贺雯负担(已支付)。审判员谢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金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