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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陈与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陈与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陈与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进。被执行人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86830-X。法定代表人谢聪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仲裁字第69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6.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