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林信本与林传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本,林传(傅)堂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林信本,男,1946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金燕(原告林信本之女),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林传(傅)堂,男,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武平县,现住武平县。原告林信本与被告林传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信本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金燕,被告林传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信本诉称,2015年4月23日,被告饲养的狼狗二只进入原告老屋咬死原告饲养的公鸡4只,母鸡6只,咬到外面菜田吃掉2只母鸡。出事后,原告之妻熊三妹跟随狼狗方知是被告的狗,而后被告赶到原告家将被咬死的鸡过秤并取回其家处理。经称重,原告的被咬死的公鸡共重12斤,母鸡重18.5斤,现鸡蛋市场价家鸡蛋2元一个,家鸡要50—60元一斤,阉鸡家鸡公65元/斤,母鸡(生蛋)价更高,公鸡按每斤50元计算为600元,母鸡按每斤60元计算为1110元,未找到的两只鸡按5斤,每斤50元计算为250元。原告养母鸡,公鸡一方面是为媳妇生小孩坐月子用的,而另一方面也是原告的生活经济来源。被狗咬死后,断绝了原告的经济来源。事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强词夺理,拒不赔偿,经十方镇三坊村委会调解无效,再经十方镇司法所参与调解又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60元。被告林传堂辩称,被告所养的狗为普通土狗,因没有关好咬死了原告的鸡,被告予以认可,十方镇三坊村调委会调解时,经村干部调查,市场价公鸡每斤38元,母鸡每斤22元,我当时同意按每斤40元赔偿给原告,未找到的鸡按每只40元计算,赔偿原告1300元,但原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的价格过高,被告同意按市场价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林传堂饲养的狗进入原告养鸡所在房屋,咬死原告饲养的公鸡、母鸡,经清点,原告所养的鸡共损失12只,其中公鸡4只,母鸡6只,另有2只母鸡未找到。原告的妻子跟随狗找到被告要求赔偿。经称重,原告被咬死的公鸡4只共重12斤,母鸡6只重18.5斤。武平县十方镇三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调查市场价格公鸡每斤38元,母鸡每斤22元,下蛋母鸡每斤50元。调解时被告愿按咬死的公鸡、母鸡以均价40元/斤赔偿,未找到的母鸡每只赔偿40元,共计1300元,但原告认为价格过低未达成协议。其后,又经武平县十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武平县十方镇三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咬死原告饲养的鸡,造成原告损害,被告林传堂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原定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予以变更。对于原告的损失,十方镇三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了解的公鸡38元/斤、母鸡22元/斤、下蛋母鸡/斤50元的价格符合现行市场行情,原告的损失可按此价格计算,原告主张公鸡每斤50元,母鸡每斤6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告损失的4只公鸡重12斤,价值为456元(12斤×38元/斤);损失的6只母鸡,按下蛋母鸡价格计算为925元(18.5斤×50元/斤);未找到的母鸡按母鸡平均重量计算,即为18.5斤÷6只×2只≈6.2斤,价值为310元(6.2斤×50元/斤),原告的损失合计为456+925+310=169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9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传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信本1691元;二、驳回原告林信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传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