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江门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住江门市。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本案原告梁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江门市蓬江区凤阳街,为江门市蓬江区管辖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江门市蓬江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娇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