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范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