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江振元与黄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振元,黄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江振元,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中宁县。被执行人黄正,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振元与被执行人黄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振元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岳 勇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