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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德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共和镇上坪村大竹林组。被告:陈某娟,女,土家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居民,住址同原告。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在广东打工认识,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后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女杨某会,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因原告与他人打架构成犯罪被羁押,自2004年起双方就没有联系了。原告出狱后,再未见到被告,至今也互无任何音讯,被告对子女也未尽抚养责任。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十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杨某会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2、户口簿及原、被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身份自然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3、到庭证人田某香的证言,其内容为“我是杨某的母亲,杨某与陈某娟结婚时间大概有15年了,婚后由于杨某被抓,双方就分开生活至今。生育的小孩杨某会从那时起就和我们一起生活,陈某娟也从来没有打电话回来过”。4、到庭证人杨某安的证言,其内容为“我是杨某的父亲,杨某与陈某娟还是因为思想不合,至今双方都是分开生活的,时间大概有10来年了。双方生育的小孩杨某会从小就和我们一起生活,这么多年里,陈某娟从未打电话回家过问过”。5、到庭证人文某齐的证言,其内容为“我是杨某的姨父,杨某与陈某娟主要还是因为性格不合,到现在都分开生活10来年了,生育的小孩一直随杨某的父母亲生活”。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情需要,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告娘家所在地德江县潮砥镇陈袁村支部书记陈某峰,陈某峰陈述:“我是陈某娟的堂哥,陈某娟以前也起诉过要与杨某离婚,他们双方都分开生活很多年了,但现陈某娟在哪里我不清楚”。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法律凭证,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其证明力予以采信;2号证据客观真实,证明了原、被告身份情况及生育一女杨某会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其证明力予以采信;3、4、5号证据的三位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其均应对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和夫妻感情有着比一般人更为客观真实的了解,由此3、4、5号证据与证人陈某峰的陈述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生育的子女杨某会现由原告方抚养以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分居生活至今已有10年多的事实,其证明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杨某会(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于分居生活状态至今已有10年多的时间,现原告不知被告下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打工认识后自由结婚,但婚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状态达10年之久,在此期间互无音讯、互不履行夫妻之间应有的权利义务,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庭审中,经本院单方作原告的劝和工作,原告仍坚持请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女杨某会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未能到庭陈述其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加之一直在外未归,杨某会由被告陈某娟抚养在客观上没有可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应由原告杨某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应遵其意愿,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娟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子女杨某会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陈某娟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德文审判员  张旭东审判员  文 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