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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刘明爽赠与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吴晓玲,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爽,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袁志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吴晓玲与被告刘明爽、第三人袁志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晓玲负担。审判长吴兆安代理审判员郭国超人民陪审员蔡秋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