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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翀与王杨、法跃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翀,王杨,法跃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81号原告:刘翀。被告:王杨。被告:法跃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翀诉被告王杨、法跃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翀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0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4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刘翀承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