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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姜学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西��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西段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在姜XX,系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小区河南风味小吃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姜XX(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小区河南风味小吃经营者)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7月6日出具撤案申请书,申请撤销案件,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1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玲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金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