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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相华与被执行人建平县源美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谢相华被执行人:建平县源美铁选厂申请执行人谢相华与被执行人建平县源美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建万民初字第040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0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宇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