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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诉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韦孟德,任该公司关庙支行行长。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甲,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乙,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