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宝龙与刘洪来、蔡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龙,刘洪来,蔡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张宝龙。被告刘洪来。被告蔡金花。原告张宝龙与被告刘洪来、蔡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来、蔡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龙诉称,2014年1月7日,被告刘洪来、蔡金花向原告借款4万元。同年3月14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两次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率1.5%。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本息分文未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刘洪来、蔡金花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承担利息1.2万元(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以后按月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及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被告刘洪来、蔡金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3月14日,被告刘洪来、蔡金花分别向原告张宝龙立据借款4万元、2万元,原告均现金交付,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未能举证双方约定利率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张宝龙提供的借条两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宝龙提供的由被告刘洪来、蔡金花所立的两份借据,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洪来、蔡金花张小平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刘洪来、蔡金花在原告催告后未能返还借款,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审理中,因原告未能举证出其与两被告约定利率的证据,故对其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洪来、蔡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来、蔡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宝龙借款本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宝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宝龙负担300元,被告刘洪来、蔡金花共同负担1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杨明辉人民陪审员 陈尚林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页-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