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正志、丰都县嘉华商贸有限公司与钟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都县嘉华商贸有限公司,钟燕,刘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丰都县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侯广涛,经理。被申请人钟燕,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正志,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丰都县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燕、刘正志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钟燕、刘正志转移财产,给申请人丰都县嘉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燕、刘正志在申请人处购买的车辆识别代号为(车架号)LBVUGXXXXEMAXXXXX宝马BMWXXXXHS(BMX1)轿车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钟燕、刘正志在申请人丰都县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识别代号为(车架号)LBVUGXXXXEMAXXXXX宝马BMWXXXXHS(BMX1)轿车一辆采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谭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