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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32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唐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翁建华,经理。被执行人翁建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商初字第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于2014年6月26日前支付5000元(已当庭付清),2014年8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45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任一期款项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华自愿用其个人财产作担保;三、原告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为1806元,由原告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3元,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903元。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广西康赛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翁建华有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翁建华有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已被他案查封,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商初字第00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