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萍与被告鲁得珺、郭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萍,鲁得珺,郭兴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王艳萍,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鲁得珺(曾用名鲁德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郭兴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萍与被告鲁得珺、郭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萍以与被告鲁得珺、郭兴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