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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段春福与成辰栋、武彦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春福,成辰栋,武彦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76号原告段春福。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文龙,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辰栋。被告武彦分。原告段春福与被告成辰栋、武彦分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春福及其委托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辰栋、武彦分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春福诉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9780元。被告成辰栋、武彦分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12月1日、2005年5月2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90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6907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辰栋、武彦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段春福690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63元,保全费710元由被告成辰栋、武彦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