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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区剑波、李淑贤、崔丽容、梁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区剑波,李淑贤,崔丽容,梁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荣业,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车岗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被告区剑波,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李淑贤(系被告区剑波妻子),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崔丽容,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惠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区剑波、李淑贤、崔丽容、梁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区剑波于诉讼中已向原告清偿完涉案的借款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芝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