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清与杨小兵、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韩清。被告杨小兵。被告王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清诉被告杨小兵、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清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