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乐志胜,性别:××,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清泉镇经济开发区云路口社区,公民身份号码:×××0094。被执行人:王春枝,性别:××,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清泉镇经济开发区云路口社区,公民身份号码:×××0328。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乐志胜、王春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向明审判员汪希元审判员闵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郭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