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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民权、池剑芬等与梁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权,池剑芬,张敏,绳章桥,梁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陈民权。原告:池剑芬。委托代理人:陈民权,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池剑芬丈夫。原告:张敏。原告:绳章桥。委托代理人:张敏,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绳章桥妻子。被告: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权、池剑芬、绳章桥、张敏诉被告梁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权、池剑芬、绳章桥、张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民权、池剑芬、绳章桥、张敏撤回对被告梁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民权、池剑芬、绳章桥、张敏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嫒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