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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隆祁因与被上诉人雷开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隆祁,雷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隆祁。委托代理人匡太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开元。委托代理人邹小燕。上诉人陈隆祁因与被上诉人雷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隆祁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隆祁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隆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陈隆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严 君审判员  谭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晶校对责任人:严君打印责任人:徐晶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