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宝诉被告任海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张某某,住承德市。被告任某某,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