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世东,余滔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东,余滔,余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德春,马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810号原告马世东(系死者余正陆妻子),女,生于1965年11月14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余滔(系死者余正陆之子),男,生于1989年6月8日,畲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余海东(系死者余正陆之子),男,生于1990年5月1日,畲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附7号及1栋3-1号、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2284-2。负责人余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银玉苑商住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4-X。负责人宾湘,该支公司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照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职工被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8191-0。法定代表人陈达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职工。被告程德春,男,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马建华,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东、余滔、余海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德春、马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东、余滔、余海东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东、余滔、余海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东、余滔、余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世东、余滔、余海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俊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妮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