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姬合立与曹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合立,曹英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姬合立,男,汉族,农民。被告:曹英爱,女,朝鲜族,延吉市实验中学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合立诉被告曹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合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姬合立负担。审判长 张念德审判员 姜慧娟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