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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姬合立与曹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合立,曹英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姬合立,男,汉族,农民。被告:曹英爱,女,朝鲜族,延吉市实验中学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合立诉被告曹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合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姬合立负担。审判长  张念德审判员  姜慧娟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