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度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杰蒂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杰蒂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毛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杰蒂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付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杰蒂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95元,由原告苏州富利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