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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顾加兵与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顾加兵,市民。被告周晓龙,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加兵与被告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加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加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加兵负担(原告已预交1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