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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福会与汪元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5号原告王福会,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会,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会与被告王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会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