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福会与汪元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5号原告王福会,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会,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会与被告王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会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