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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淑侠与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侠,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侠,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道辉,董事长。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濉劳人仲裁字(2015)第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