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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田与浏阳市旺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田,浏阳市旺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刘田,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山虎村山虎片向阳组99号。被告浏阳市旺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中和镇苍坊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俱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田与被告浏阳市旺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田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旺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刘田负担。审判员  刘春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