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谭艳姣与黄福益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艳姣,黄福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谭艳姣。被申请人黄福益。申请人谭艳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黄福益于2015年2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154000元,并提供有借条一张为证,双方口头约定在当年5月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黄福益支付申请人借款15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艳姣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黄福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谭艳姣借款154000元。二、申请费112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安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月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