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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叙永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唐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姣、李佳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叙永县观兴乡观兴街被害人苏某甲住宅门前,盗走苏某甲蓝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当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在观兴乡公路上行驶,被苏某乙等人发现后弃车而逃,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8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2014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莫某某(另处)驾驶摩托车,在叙永县叙永镇中环路“百丽丝家纺”门市外,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橙黄色挎包抢走,包内有小米3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及现金400余元。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1349元。3、2014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莫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叙永镇环城北路畜牧局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的黑色皮包抢走,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及现金480元。4、2014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叙永镇永宁路路口路边摊上,趁被害人文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文某某放在桌上的黄色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叙价认鉴〔2014〕72、7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同案人莫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苏某甲、李某某、周某某、文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乙、贺某某、陶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赃款及赃物继续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