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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小平与滕明国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平,滕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6日。被执行人滕明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9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万元,已执行0元。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滕明国在银行无存款,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刑初字第150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