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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丁涛、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0990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涛,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侨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50号2幢2F102室。法定代表人米玉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涛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2号东方米兰(权属证号:1050106018-8-1-1-11006~1)第1幢1单元10层11006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