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佳莹与被执行人王文涛子女抚养费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莹,王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莹,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红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文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莹与被执行人王文涛子女抚养费一案中,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王文涛将执行款2050.00元交付至本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中(二)项的2015年2月至7月间子女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