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长子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长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潞行初字第6号原告段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被告长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住址:山西省长子县钟楼路2号。委托代理人牛艳光,男,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副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皇甫卫斌,男,长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长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建斌审 判 员 郭杜娟人民陪审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