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天祥与陈杰、张潭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杰,张潭俊,王天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潭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杰,系张潭俊之父,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祥,务工。委托代理人:胡超强,公安县夹竹园司法所所长。上诉人陈杰、张潭俊因与被上诉人王天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杰及上诉人张潭俊的委托代理人陈杰,被上诉人王天祥及委托代理人胡超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王天祥诉称:陈杰、张潭俊系父子关系。王天祥受陈杰的雇请为张潭俊经营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广场的尚一特连锁酒店安装板房。2014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王天祥在施工过程中摔伤,当即送往公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9天。因无钱支付医疗费提前出院在家治疗。王天祥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杰、王天祥垫付医疗费14000元。经多次与陈杰、张潭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陈杰、张潭俊赔偿垫付医疗费除外等各项经济损失178796元。诉讼费由陈杰、张潭俊承担。一审被告陈杰、张潭俊共同辩称:王天祥所述与事实不符。理由:一、王天祥不是陈杰雇请的,陈杰与王天祥认识是因荆江宾馆装修施工与浙江彩砖瓦厂有合作,王天祥是厂方安排过来的,后来陈杰将王天祥介绍给儿子张潭俊为其装修房子;二、2014年11月22日中午张潭俊安排王天祥在其姥姥家用餐,并未提供酒水。王天祥自己取酒并自斟自饮后导致在工地受伤;张潭俊对王天祥喝酒进行了劝阻,王天祥未予理会;三、王天祥受伤的位置在张潭俊所住的荆江广场八层平台,两边均有铁支架保护,正常情况下工人在上面行走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王天祥在上面发生事故受伤与饮酒有直接关系,其责任应由王天祥自己承担;四、王天祥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王天祥是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王天祥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对王天祥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综上,陈杰、张潭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王天祥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王天祥为陈杰经营的荆江宾馆进行装修,王天祥主要负责焊接工作。工程完工后,陈杰于2014年11月18日将王天祥介绍给其子张潭俊,为张潭俊位于荆江广场的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11月22日王天祥在张潭俊家里做工,中午王天祥在张潭俊的姥姥家吃饭喝酒后,回到张潭俊家里继续工作。当日下午2时左右,王天祥在施工处两米高的墙上行走,过门框时因脚踏空而摔倒。王天祥的胸腹部顶到硬物,陈杰、张潭俊见状立刻将王天祥送往公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王天祥在公安县人民医院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8002.17元。其中张潭俊垫付医疗费14000元。王天祥伤情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胸腰部软组织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已行脾切除术。2014年12月4日经公安九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天祥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原审认为,王天祥为张潭俊的房子进行装修,张潭俊实际支付了王天祥的工资,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王天祥在为张潭俊装修房子过程中受伤,张潭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杰在本案中只起到介绍劳务的作用,虽然陈杰、张潭俊系父子关系,实际接受劳务者是张潭俊,故认为陈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天祥在装修施工中饮酒,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张潭俊作为雇主在自己房屋装修时有责任为工人提供安全保障,而实际上在安排工人就餐时张潭俊对王天祥的饮酒行为未能有效的制止,张潭俊明知王天祥饮酒后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张潭俊存在明显的过错。结合案件事实判断,王天祥的损害后果张潭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王天祥经济损失的60%的责任,王天祥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行承担40%的责任。对王天祥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统计数据,依法核定如下:一、医疗费18002.17元,根据医院的费用清单核定;二、护理费648元(72元×9天),根据王天祥住院天数、按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三、残疾赔偿金137436元(22906元×20年×30%),王天祥虽然是农村户口,但王天祥系焊工,实际在城镇务工,且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结合本案案情和相关证据考虑,认为王天祥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标准计算。陈杰、张潭俊对王天祥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陈杰、张潭俊的异议不予认可;四、住院伙食补助450元(9天×50元);五、交通费酌定300元;六、鉴定费760元,以票据为准;七、误工费1166元(38766元÷365天×11天),从受伤之日至鉴定意见前一天按建筑业的标准计算;八、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王天祥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上述费用合计164762.17元。张潭俊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后实际承担84857.3元(164762.17元×60%-14000元),剩余部分由王天祥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潭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王天祥人民币84857.3元;二、驳回王天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和保全费1500元,合计3438元,由张潭俊负担2063元,王天祥负担1375元。宣判后,陈杰、张潭俊均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责任划分不当。事发当天上诉人并未提供酒水,是王天祥自行到张潭俊姥姥家的货架上拿的酒,酒后张潭俊和陈杰均告诉王天祥不能到工地工作,且事发时王天祥并没有工作。一审认定上诉人对王天祥饮酒采取放任的态度,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当。二、王天祥是农村户口,原审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标准计算王天祥的伤残赔偿金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王天祥答辩称:两上诉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陈杰是雇主,张潭俊是实际接受劳务者。答辩人承担责任比例过高,应以二八开。原审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适当。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天祥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恰当;2、原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原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天祥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恰当一审中王天祥提供了公安县恒丰彩钢瓦厂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其是该厂的合作工自2013年2月与该厂合作,另提供了房东谭立勋的证明和房产证明,证明其自2013年2月一直居住在公安县斗湖提镇王岗村九巷。庭审中陈杰、张潭俊均表示王天祥是电焊工,在本次事故之前王天祥在荆江宾馆作电焊工。以上均证明王天祥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天祥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杰、张潭俊上诉主张一审不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天祥的伤残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张潭俊一再表示事发当天中午吃饭时,其不在事故现场,无法阻止王天祥饮酒,但庭审中陈杰表示张潭俊不在现场时由张潭俊的哥哥陈伟负责管理,当天中午吃饭到事故发生陈伟均在现场。陈杰亦表示包括王天祥在内的工人工作期间要在两米高的墙上行走。本院认为一方面作为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王天祥等人在两米高的墙上行走,张潭俊未为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无论王天祥中午饮酒时张潭俊是否在现场,作为雇主的张潭俊及现场管理人员陈伟均明知做工的工人在饭后要在两米多高的墙上行走,均应及时对王天祥的饮酒行为予以制止,但未有效制止。酒后应制止王天祥继续做工特别是不应让王天祥在两米多高的墙上行走,但张潭俊亦未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作为雇主的张潭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结合王天祥饮酒自身存在过错,适当减轻张潭俊的责任,认定张潭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杰、张潭俊表示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责任划分恰当。上诉人陈杰、张潭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陈杰、张潭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谢本宏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