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建树与张美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树,张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钱建树,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美珍,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84号调解书关于申请人钱建树与被执行人张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美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同时法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高、黑名单、失信名单等措施,并已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88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卢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