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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孝彩与姚旭、杨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彩,姚旭,杨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彩,女,汉族,1966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姚旭,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杨旗,男,汉族,1986年5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孝彩与杨旗、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孝彩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孝彩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姚旭、杨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2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旗用其月工资偿还申请人张孝彩借款25000元(从2015年6月12日起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张孝彩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姚旭,杨旗缴纳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491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