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君与杨洪泽、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杨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张君,又名张军,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杨洪泽,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杨冬冬,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君与被告杨洪泽、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君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 判 长 杨永青代理审判员 韩 鑫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