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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君与杨洪泽、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杨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张君,又名张军,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杨洪泽,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杨冬冬,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君与被告杨洪泽、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君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 判 长  杨永青代理审判员  韩 鑫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