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茉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谢洪彬,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罗酉江,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再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酉阳县溢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娟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人民陪审员 姚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