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学义与被执行人宋成群、孙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义,宋成群,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赵学义,男。被执行人宋成群,男。被执行人孙明,男。申请执行人赵学义与被执行人宋成群、孙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经我院审理并作出(2012)沙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3日,申请人赵学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宋成群、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4899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恢1字第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