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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与林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林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其。委托代理人吴梵弘(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9元,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温州爱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人民陪审员  彭洁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琼 来源: